首页    |    通知公告    |    检察要闻    |    云检动态    |    视觉检察    |   阳光检察

本院概况 领导介绍 机构职能 工作报告 法律文书公开
通知通告 更多
· 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布养老诈骗举报方式的公告
·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选任公告
· 云冈区院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公告
· 教育整顿 | 云冈区院关于顽瘴痼疾整治内容的公告
· 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第二巡察组公告
便民服务
便民服务——办案流程
便民服务——表格下载
便民服务——联系我们
互动平台
互动平台——新浪微信
互动平台——新浪二维码
互动平台——新浪二维码
互动平台——腾讯二维码
互动平台——腾讯二维码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首页>>高层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时间:2018-03-30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对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作出规定。

 

《批复》指出,近年来,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用铅、铅合金或者其他金属加工的气枪弹)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经过研究,作出批复。

 

《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同时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批复》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