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大同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马某、赵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同意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8月2日云冈区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已立案,将择期开庭审理。这是我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首例公益诉讼起诉案件。
2017年7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赵某非法购入假冒“深井海藻碘盐”后,通过被告人马某在我市大量零售。其中销售给某大型超市5.2吨,截至案发该超市已销售5吨。经盐务管理机关鉴定,涉案的深井海藻碘盐中碘含量严重不足,不符合我市食盐销售标准,属于不合格碘盐,在被人群长期食用后,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云冈区院发现本案线索后,及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审查,并在市院民事检察部指导下,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按照“刑民并查”、“双向移送”的办案模式,办案人员全程参与该案刑事部分的办理过程,共同向侦查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意见。
经审查:被告人赵某、马某销售假冒深井海藻碘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大同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某、马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威胁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判令其在销售范围内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发出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勿食用涉案食品,并采取召回和赔偿措施。
云冈区院通过积极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财产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加大检察监督力度,用心守护公共利益,取得了显著成效,彰显了检察机关捍卫公共利益的使命担当。今年共立案审查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9件,收到行政机关有效回复5件;立案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提起诉讼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