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冈区院依法对一名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军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情况进行监督。
2006年8月25日,因工资问题犯罪嫌疑人王某军将被害人党某打伤后逃跑,党某因颅脑大面积出血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2月19日,大同市公安局云冈区分局在张家口怀安县的警方配合下,将藏匿在张家口怀安县西湾堡乡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军抓获,经侦讯王某军对其故意伤害致死一案供认不讳。
2020年2月19日王某军被刑事拘留,在执行拘留期间,王某军因患双肺慢性支气管炎、右肺下叶后基底段小叶炎症改变(经大同市第四人民医院两次核酸检测其“新冠”为阴性),在本市又无固定居所,由于疫情防控需要,公安机关决定对其采取监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2月27日,云冈区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报告24小时内,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了解案情,审查案件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之以及《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施行监管的规定》第十六、十七条,由第三检察部(刑事执行部门)派员前往该嫌疑人指定住所--大同市云冈区中医院,进行实地监督。通过视频监控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非接触式观察,通过微信视频连接的方式与嫌疑人进行了谈话,避免输入式疫情传播的可能。
云冈区院针对本次监督检察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六点建议:
1. 疫情防控期间,除安排适量干警值班外,防止室内人员过度聚集,加强室内通风、消毒工作。
2. 值班干警上岗前测量体温,上岗时全程戴口罩,保证值班干警与新冠肺炎确诊、疑似者无密切接触史。
3. 严格执行疫情特殊期间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有关要求。
4. 嫌疑人居室内门把手可能存在自伤自残安全隐患,应予妥善处理。
5. 嫌疑人输液时,值班民警应提高警惕,做到视线分秒不脱,防止自伤自残等突发情况发生。
6. 合理保障嫌疑人生活、休息等权利,密切关注嫌疑人的身体健康状况。